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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6]1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8
实施时间: 2006-6-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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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不得将非运费项目开具在货运业发票“运输费用”栏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57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 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第五条规定:“要严格区分运费与非运费项目。在填开《联运发票》时,必须将运输费用和垫付费用、其他费用分开填开。”的精神,主管地税机关应辅导货运企业正确填开及使用货运业发票,将铁路运输和运杂费与公路运费分开填列在货运发票各有关栏中,不得将非运费项目一并开具在货运发票中“运输费用”栏内。
  二、计税营业额允许减除项目的支付款项凭证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四项规定“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中“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的精神,自开票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与其他货运单位和个人(运输合作者)共同完成货物运输,在计算营业额时允许减除支付给合作方的费用,必须凭运输合作方开具的货运发票(包括公路、铁路等运输发票),作为计税营业额允许减除项目的支付款项原始凭证。
  三、对我省货物运输业开票金额实行纳税评估“预警值”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102号)第六条规定“要积极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评估。对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和申报异常的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约谈或实地调查。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立案的,应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的精神,决定我省货物运输业营运一律使用国家统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开票金额实行营业税纳税评估“预警值”管理办法。
  (一)由各设区市地税局确定每年月度开票“预警值”标准,并报备省地税局。
  1、公路货物运输业。根据各设区市地税局现有的“营运车辆税收定额定率标准”中,各类货运车辆月营业额或者根据各设区市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综合行情计算车辆月营业额,在此基础上上浮20%确定本设区市货运业纳税人的月度综合“预警值”。
  2、水路货物运输行业。可根据各设区市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综合行情测算。水运企业主要分为内河运输和海洋运输(不包括远洋运输)两种,各设区市地税局根据其运输的货物品种测算其净吨位1吨的船月度平均收入或对同一运输业纳税人不同吨位的船舶综合计算船月度平均收入,在此基础上上浮20%确定本设区市货运业纳税人的月度综合“预警值”。
  (二)加强对货物运营收入超“预警值”企业的管理。
  1、对货物运输营运收入在“预警值”标准以下的,为正常范畴。主管税务机关按正常程序供票(开票),并征税。
  2、对货物运输营运收入超过“预警值”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同时对开票情况的原因进行分析,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纳税评估、约谈、核实;对纳税评估、约谈中发现有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纳税检查重点,对其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等问题进行检查核实;对有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对问题严重,涉嫌偷逃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三)“预警值”管理办法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省局补充通知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地税发[2009]170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4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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