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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确定残值比例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6]28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9
实施时间: 2006-5-29
失效时间: 2011-6-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3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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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审计厅:
  你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咨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问题的函》(粤审经函[2006]153号)收悉,现就有关固定资产确定残值比例问题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规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在原价的5%以内确定残值比例,如果企业将残值比例确定为零,则其实质上未确定固定资产残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的规定,因此,对企业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将残值比例确定为零并依此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在原价的5%以内确定残值比例,并按税收法律法规及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6-24
实施时间:20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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