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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6]29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2
实施时间: 2006-6-2
失效时间: 2011-6-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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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务处理的,折旧方法只能采取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在税务处理上,除符合有关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外,以后年度不得改变折旧方法。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6-24
实施时间:20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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