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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发票管理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6]13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5
实施时间: 2006-8-2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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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区、分局,稽查局:
  根据我局的发票征管的变化情况,现对部分发票管理文件修订如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一、《关于印发〈发票收发存管理操作规范〉的通知》(深国税发[2003]148号)删除序号5“发票抽查”的内容。
  二、《关于印发〈发票供售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184号)删除第三条(一)“3、《普通发票开具使用明细表》”、删除第六条 “因IC卡故障丢失电子发票号码的,应持空白发票作失控发票处理”、“发票抽查”的内容。
  三、《关于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217号)删除第四条。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223号)删除第一条(三)、(四)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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