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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采石灰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7]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8
实施时间: 2007-1-8
失效时间: 2009-4-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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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梅州市文华矿山有限公司惠州龙门分公司和惠州建国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开采石灰石业务如何征税的请示》(惠国税发[2006]105号)悉。梅州市文华矿山有限公司惠州龙门分公司和惠州建国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开采石灰石业务,开采的石灰石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2号)规定,石灰石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此复。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9]73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4-24
实施时间:200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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