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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2]12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26
实施时间: 2002-8-1
失效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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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的营销费用,按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根据《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的规定,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应代扣代缴非本企业雇员提供佣金劳务的营业税。
  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衔接工作,摸清税源变化,加强管理和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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