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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高收入者中实行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工作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1]18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4
实施时间: 2001-12-24
失效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3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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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精神,为全面扩大高收入者纳税人年度自行申报收入的试点,规范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市局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青岛市高收入纳税人(含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下同),实行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近年来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今年上半年李岗清副总理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因此,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在高收入者中全面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对监控个人所得税税源,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推进征管广度、深度,促进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搞好宣传和辅导,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申报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且年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承包承租收入、稿酬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等所得在6万元以上的;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均应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年度自行申报制度。
  三、申报时间
  纳税人对上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等应税所得,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其上年度全年收入和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四、申报的资料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后),上年度单位代扣代缴本人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证明或缴纳税款凭证,全年各月份个人工资表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五、申报的地点、方式
  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支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任职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六、其他要求
  1、各基层局在受理高收入者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据实核对其全年收入应纳税款、已纳税款、应补税款,实行按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各基层局要按市局青地税发[2001]104号文件要求,全面做好高收入者税源调查,明确实行的范围和对象,逐人按年填报《全市高收者个人年收入情况调查登记表》(附后)并录入计算机。对纳税人全年申报的收入情况也要逐人建立征收台帐,实行重点监控。
  3、实行年度自行申报,进行年终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双向申报”制度。
  4、对纳税人未进行年度申报的,应列入年度税务稽查的重点,进行依法检查。经群众举报偷逃税款的,一经查实,一律按《征管法》进行依法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基层局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这项工作,要告知纳税人如何申报,申报的程序和要求等,以使纳税人年度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全市高收入者个人年收入情况调查登记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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