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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启用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1]15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30
实施时间: 2001-10-30
失效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8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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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征函[200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局文件精神,使用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的单位仅限于省局文件后所附列名单的单位,即“青岛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其他从事旧机动车交易的单位在收取交易手续费时,仍使用“青岛市服务业统一专用发票”。
  二、“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为微机打印发票,共五联,字规为:鲁地税(× × A57),其中“××”代表年号。每箱为1000份,其对外的最终销售价格为800元/箱。
  三、用票单位需用专用发票时,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发票有关管理规定审核同意后,到市局购领,并发放用票单位。

  关于启用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鲁地税征函[2001]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秩序,加强税源控管,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局与省公安厅、省贸易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旧机动车交易凭证的通知》(鲁贸办消字[2001]100号),决定自今年10月8日起统一启用“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由市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在为旧机动车交易双方供交易服务,收取交易手续费时填开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专用发票使用。
  二、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微机打印)代码为57;规格为190.5mm×114.3mm;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买方收执),第三联:发票联(卖方收执),第四联:记帐联,第五联:异动登记联。
  三、发票的印制及领发 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专用发票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由山东省贸易办公室统一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计划,省地税局监制后,逐级发放至主管地税机关,各用票单位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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