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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1]10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1
实施时间: 2001-6-21
失效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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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一九八七年答复广东省税务局请示时,对广东省税务局单独下发了“ 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028号)。“批复”中规定:“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经研究,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 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 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市局以前文件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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