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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1]5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6
实施时间: 2001-4-6
失效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IT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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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 [2001]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二OO一年三月十六日 鲁地税函[2001]7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税务机关询问对“网吧”收入应按何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网吧”是近几年新兴的一项服务项目,主要利用计算机及其他通讯设备,为顾客提供上网服务,一般按使用时间收取服务费。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对“网吧” 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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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1] 2001/3/1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3] 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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