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1999]5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5-24
实施时间: 1999-6-1
失效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4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市房产管理局(处),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业发票的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规范房地产购买人办理房产证等有关手续,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旧版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的第四联为“业务联”,现改为“用于办理房产证联”。房地产经营单位在出售房屋开具发票时,除在第二联(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还应在第四联加盖此章。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业的纳税人,使用的旧版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一律使用到今年5月底。从1999年6月1日起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新版发票,同时缴销旧版发票。
  三、从1999年6月1日起,凡新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的必须提交新版发票“用于办理房产证联”,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新版发票的用纸及规格都同旧版发票一致,其最终销售价格仍为每本12.50元人民币。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