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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人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2]14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19
实施时间: 2002-4-19
失效时间: 2007-8-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7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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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审批问题
  企业集团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申请时,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以下资料或文件,并抄送市国税局:
  (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缴库地点;
  (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四)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
  二、关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调整问题
  凡符合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且二级成企业所辖三级成企业均在我市辖区内,需调整三级成员企业预交比例的,由二级成员企业在3月10日前最迟不得超过3月底,向市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税局审核批复后执行。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二级成员企业以及所辖各分支机构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二)上年度全辖汇总(合并)及各所属分支机构(包括二级成员企业自身经营业务)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审报表;
  (三)当年度全辖汇总(合并)及各所属分支机构(包括二级成员企业自身经营业务)预计实现利润、应纳企业所得税明细情况。
  三、关于成员企业股权变化的处理问题
  各主管基层局应及时掌握了解所辖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改组改制情况,对因股权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应督促企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并送达相关企业,同时上报市局备案。
  四、关于银行保险企业成员企业的确认问题
  对实行汇总纳税方式且分行(分公司)及所辖支行(支公司)均在我市辖区内的银行保险企业,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可由分行或分公司向市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其所辖的支行(支公司)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由分行(分公司)统一办理纳税申报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系统内会计核算办法或制度;
  (二)所辖各分支机构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五、各主管国税局应切实做好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工作,以及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凡末经市国税局审核确认的,任何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汇总纳税范围、改变监管级次及就地预交比例。督促各汇总纳税成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汇总纳税信息反馈单》,并结合企业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对纳税申报情况与反馈信息不一致的部分,及时进行了解落实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省局拟文转发已失效或废止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国税发[2006]236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9
实施时间:2007-8-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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