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二字[1997]17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8-25
实施时间: 1997-8-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3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户业主本人的费用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每月人均不超过550元的,可据实扣除,超过550元,按550元扣除。
  二、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可在三年内均衡扣除。
  四、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对发生的修理费用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和价内外基金,属于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可据实扣除。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十二部 鲁市监个字[202 2022/9/8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 黑财资[2022]26 2022/6/1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 冀国税函[2007] 2007/8/1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苏工商企指[201 2016/11/23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落细支持 吉财税[2023]85 2023/8/29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涉税热点 2024/8/8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浙政办发[2023] 2024/1/15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国务院令第755号 2022/11/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 成办发[2016]42 2016/10/2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川府发[2014]65 201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