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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所字[1994]1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12-3
实施时间: 1994-1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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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为进一步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误餐补贴免征税额的确定问题
  误餐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省财政厅鲁财税字(1994)第31号文第一条规定(标准为:早餐6角,午、晚餐各1元)是指临时外出,必须在外就餐,而领取的误餐补助费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的误餐补助费,应全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通过金融部门向个人代发的各种债券利息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除国务院批准发放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它债券利息收入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取得的法人股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界定问题
  凡是股份制企业以现金、送股形式,发、送给个人法人股的股息、红利,视为个人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股份制企业以转帐形式,发、送给法人股的股息、红利,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确定,如企业代个人购买的,并将利息、红利分发给个人的,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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