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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所[1999]8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1-29
实施时间: 1999-11-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93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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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所属100%控股的各市(地区)、县(市、区)电信局,省邮电管理局机关、省长途电信传输局、机关服务中心、省邮电学校省邮电设计院、省电话号簿公司和公众信息业务局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单位。省邮电管理局机关、机关服务中心和省邮电学校每年的费用支出,按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的数额进行税前扣除。
  二、省邮电管理局、市(地区)县(市、区)电信局所属非电信通信企业及其它非100%控股的电信企业按国家税收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及所属汇总纳税监管级次企业,应按汇总纳税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监管。各地国税机关应认真发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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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b2466   2007年12月10日 +25金币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4号,2007年9月24日)文件,该文第一条已废止或失效。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 浙国税所[2000] 2000/1/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 皖国税函[2000] 2002/11/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 浙国税所[2000] 2000/9/4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 晋国税所发[200 20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