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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1998]4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1998-1-24
实施时间: 1998-1-24
失效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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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京价(收)字第438号文件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标准的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
  [注]  京价(收)字[1997]第438号
  全文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价格的函[京财综(1997)2184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同意市区县财政局向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的“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为每本3.3元。
  市区县财政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6]272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2-11
实施时间:20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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