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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农字[1993]15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3-6-29
实施时间: 1993-6-29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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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乡镇企业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乡镇企业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抄送;农业部。

  附件:乡镇企业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乡镇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新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93)财农字第49号《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对乡镇企业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调帐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调帐原则

  乡镇企业于1993年6月30日前按照《乡镇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要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调帐。
  调帐前,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工资”科目等)应作为6月底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记入7月份的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企业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查找原因,加以更正,直至试算平衡。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仍然设置“固定资产”科目,但由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改变,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部分劳动资料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一部分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转为低值耗品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的企业,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将固定资产的净值,根据其摊销的时间,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则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进行核算。
  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借贷记帐法的企业,可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固定资产清理”二级科目,核算被清理固定资产的原价、累计折旧、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正在清理中的固定资产,应按其余额从“固定资产”科目中调出去,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经过上述调帐后,对原“固定资产”科目的最终余额转帐,也可以继续使用旧帐。
 2.“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首先分析“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的余额,如果有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应按其价值予以转销: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其次,检查用于建筑和安装固定资产的专用材料有没有发生盘盈、盘亏,单项工程有没有发生报废损失,如果有,予以转销:发生盘亏、报废的,借记“专用基金--发展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发生盘盈的,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发展基金”科目。最后,根据“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余额结转新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
 3.“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仍然设置“无形资产”科目,企业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也可以继续使用旧帐。
 4.“对外投资”和“国库券”科目
  新制度对企业的对外投资业务,按投资期的长短设置“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科目,取消了“对外投资”和“国库券”两个科目。
  “国库券”科目(有的地区改为“有价证券”科目)在调帐前(即6月底),要将应计利息事先预提计入“专用基金”科目,预提后再予以结转。预提时,应按照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应计的利息,借记“国库券”(或有价证券,下同)”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发展基金”科目。在7月份转帐时,要将国库券(或其他债券)的本息同时结转。
  调帐时,要对“对外投资”和“国库券”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持有的变现时间超过一年的投资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借记“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对外投资”、“国库券”科目;属于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和能随时变现的投资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对外投资”、“国库券”科目。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5.“材料”科目
  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设置“材料”科目,核算企业的各种材料。采用按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在此科目下设置“在途材料”、“库存材料”、“委托加工材料”三个二级科目;采用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不设“在途材料”二级科目,改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二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六个科目,同时还规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材料’科目”;“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较少的企业,可以将其并入‘原材料’科目”。
  调帐时,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材料的企业,取消“材料”科目,可设置“在途材料”、“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三个一级科目,将原来的二级科目升为一级科目,借记“在途材料”、“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贷记“材料--在途材料、库存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科目。可以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如果需要单独核算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可以设置“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一级科目,将“原材料”科目余额中的有关金额转入这两个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不设“在途材料”科目,将“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二级科目上升为一级科目,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材料--材料采购”科目,借(或货)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或借)记“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6.“工资”科目
  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设有“工资”科目,其月末一般无余额。新制度取消“工资”科目。实行年终分配按实核算的企业,如果6月底“工资”科目有余额,应在6月底将实际支付的工资与分配计入成本的工资差额,结转“销售”科目。实行年终分配按成本工资核算的企业,在6月底将实际支付的工资与分配计入成本的工资差额,结转“利润分配--税后利润调整”科目。结转后“工资”科目没有余额。从7月份开始,应按新制度要求核算工资。
 7.“生产经营费用”和“产成品”科目
  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生产经营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产品成本、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其余额反映企业半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新制度取消了“生产经营费用”科目,设置“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科目。新制度保留了“产成品”科目。
  由于新制度采用了制造成本法,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再分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调帐时,首先,应将已计入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及发出商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调出,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生产经营费用”、“产成品”、“发出商品”科目,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时,应计算应分摊的数额(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前期费用摊销)”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季节性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科目,余额中包括企业管理费的,应将其调出,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生产经营费用”科目。然后,将“生产经营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8.“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中“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如:乡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修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道路、桥梁和供电、供水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调帐时,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在结转“递延资产”科目时,应将明细记录同时结转,并注明原始发生额和已摊销金额。
 9.“发出商品”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销售实现的确认作出了统一规定,即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成立。按照这一规定,新制度取消了“发出商品”科目,但在执行新制度调帐时,对于“发出商品”科目可仍保留余额(扣除原发出商品中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随收回货款随转销售。
 10.“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仍然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调帐时,将“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1.“应收款”科目
  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设置“应收款”科目,并在其下设置了“应收销货款”、“应收单位借款”、“其他应收款”三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企业有关应收、暂付、预付的款项。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坏帐准备”、“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五个科目。
  调帐时,应作如下处理:
  (1)将“应收款--应收销货款”科目的余额结转新科目,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应收款--应收销货款”科目。
  (2)将“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的预付货款的经济业务结转新科目,借记“预付帐款”科目,贷记“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科目。不单设“预付帐款”科目的企业,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3)有的地区已经增设了“应收票据”科目,可将其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科目下核算应收票据业务的,应根据企业所持有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结转新科目,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4)将“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剔除应收票据、预付帐款后的最终帐面余额,连同“应收款--应收单位借款”科目余额一并结转新科目,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应收单位借款”科目。
  新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坏帐可采用直接转销法,也可采用备抵法。采用备抵法时,使用新制度的“坏帐准备”科目。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在“坏帐准备”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据以提取。调帐时,企业应对以前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分析,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分期处理。
 12.“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调帐时,应将“应弥补亏损”科目的余额结转,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13.“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财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的,不存在调帐问题。如有尚未处理的部分,应作如下处理:
  (1)新制度规定,待处理固定资产毁损是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核算。因此,将未处理结束的待处理固定资产毁损的金额先结转新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
  (2)还有尚未处理的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4.“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的“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
  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实际工资与成本工资的差额结转新科目:实际工资低于成本工资的差额,借记“利润分配--税后利润调整”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实际工资高于成本工资的差额,作相反的分录。对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和按国家规定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支付的技术转让费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15.“投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投资基金”科目。调帐时,要根据“投资基金”科目所属的二级科目余额分别结转新科目:
  (1)将“乡投资基金”、“村投资基金”、“全民单位投资基金”、“外来集体单位投资基金”、“个人投资基金”等五个二级科目结转到新科目,借记“投资基金”科目的有关二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
  (2)将“国家扶持基金”、“企业积累基金”两个二级科目结转新科目:乡村举办的独资企业,借记“投资基金--国家扶持基金、企业积累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乡村集体资本金”科目;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借记“投资基金--国家扶持基金、企业积累基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16.“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取代“折旧”科目。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17.“银行借款”和“其它借款”科目
  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银行借款”和“其它借款”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调帐时,企业应对“银行借款”、“其它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属于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
 18.“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保留了“预提费用”科目。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按原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1993年6月30日以前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项目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对已经预提设备借款的利息,在执行新制度以后支付利息时,应冲减预提费用,不再计入财务费用。执行新制度后,对长期借款的利息,按新制度规定办理。
 19.“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方法上与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的“应付工资”科目不同。
  调帐时,应将原“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新科目,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执行新制度后,工资的核算按新制度“应付工资”科目的规定进行。
 20.“应付款”科目
  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应付款”科目,在其下设“应付购货款”、“应付投资分利款”、“其它应付款”三个二级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应付款”科目,而是将“应付款”科目核算的内容分别在“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利润”、“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六个科目中核算。
  调帐时,应对“应付款”科目下的二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再结转新科目:
  (1)对“应付购货款”二级科目余额,借记“应付款--应付购货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
  (2)有的地区设置“应付票据”科目,可以按照“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结转或沿用旧帐,过去未设“应付票据”科目,如果是在“应付购货款”二级科目核算商业汇票,应据实结转新科目,借记“应付款--应付购货款”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3)将“应付投资分利款”二级科目的余额结转,借记“应付款--应付投资分利款”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4)过去将预收帐款并入“其他应付款”二级科目核算的,应据实结转新科目,借记“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预收帐款”科目。
  (5)过去将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价款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项长期应付款在“其他应付款”二级科目核算的,应据实结转新科目,借记“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不单设“预收帐款”科目的企业,借记“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6)将“其他应付款”二级科目的余额在进行上述第4、5项的结转后,对最终余额结转,借记“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21.“应交款”科目
  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应交款”科目,在其下设“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应交管理费”、“应交扶助基金”、“应交教育基金”、“其他应交款”等六个二级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应交款”科目,新制度和《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应交款项的核算设置了“应交税金”、“应交管理费”、“应交乡村款”、“其他应交款”等四个科目。
  调帐时,应对“应交款”科目下六个二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据实结转新科目:
  (1)将“应交税金”二级科目的余额结转,借记“应交款--应交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将“应交利润”二级科目的余额结转,借记“应交款--应交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3)将“应交管理费”二级科目的余额结转,借记“应交款--应交管理费”科目,贷记“应交管理费”科目。
  (4)企业上交乡村款(如社会性支出)在“其他应交款”二级科目核算的,据实结转新科目,借记“应交款--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应交乡村款”科目。
  (5)将“其他应交款”二级科目的余额在作第4项的结转后,对最终余额结转,借记“应交款--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6)继续执行乡镇企业按税后净利润的1%提取上交扶持基金办法的,在“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应交扶助基金”二级科目有余额,据实结转,借记“应交款--应交扶助基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22.“销售”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销售”科目,而是将其分解为“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调帐时,对已记入“销售”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科目的有关收支均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的科目进行核算。
 23.“利润”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利润”科目,将其分解为“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24.“专用基金”科目
  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专用基金”科目,在其下设“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企业基金”、“教育基金”、“大修理基金”等六个二级科目。新制度取消了“专用基金”科目。调帐时,采用以下方法:
  (1)企业“福利基金”二级科目有贷方余额,结转新科目,借记“专用基金--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如果企业的“福利基金”二级科目是借方余额,即发生赤字,要按照专用基金中的企业基金、大修理基金、发展基金、教育基金、奖励基金的顺序弥补。
  (2)结转前,“发展基金”、“企业基金”二级科目中,如有一个二级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另一个二级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果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两个二级科目均为借方余额,应按“投资基金”科目中每个二级科目占投资基金总额的百分比相应冲减“投资基金”科目的各个二级科目。
  (3)将“企业基金”二级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新科目,借记“专用基金--企业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4)将“发展基金”二级科目的贷方余额区别企业的组织形式作不同结转:乡村举办的独资企业,借记“专用基金--发展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乡村集体资本金”科目;股份制企业或合营企业,借记“专用基金--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5)将“大修理基金”二级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预提费用”科目,借记“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如果“大修理基金”二级科目是借方余额,根据分摊期限,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
  (6)将“教育基金”二级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到“其他应付款”科目,借记“专用基金——教育基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7)将“奖励基金”二级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借记“专用基金——奖励基金”科目,贷记新的“应付工资”科目。
 25.“自产留用粮食”科目
  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设置“自产留用粮食”科目,核算企业自己生产用作种子、饲料和加工生产原料的粮食。新的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不再设置“自产留用粮食”科目,自产留用粮食在“农用材料”和“原材料”科目核算。
  调帐时,应对“自产留用粮食”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用作加工生产原料的粮食结转“原材料”科目,其余部分结转“农用材料”科目,借记“原材料”、“农用材料”科目,贷记“自产留用粮食”科目。
 26.“幼畜及育肥畜”科目
  新的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仍设置“幼畜及育肥畜”科目,由于新制度采用了制造成本法,企业应将已计入“幼畜及育肥畜”科目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调出,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幼畜及育肥畜”科目。以后,幼畜及育肥畜对外销售或转为产、役畜时,应计算应分摊的数额(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营业成本”(前期费用摊销)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调帐后,企业可以根据“幼畜及育肥畜”科目的最终余额直接转帐或继续沿用旧帐。
 27.“库存商品”科目
  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仍设置“库存商品”科目。采用按进价核算库存商品的企业,可以根据“库存商品”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继续沿用旧帐。如果企业执行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后,采用按售价核算库存商品,调帐时,按售价借记新的“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其差额贷或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28.“门市部商品”和“门市部商品差价”科目
  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不再设置“门市部商品”和“门市部商品差价”科目。调帐时,将门市部商品结转新的“库存商品”科目,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门市部商品”科目,将门市部商品差价借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29.“商品流通费”科目
  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不再设置“商品流通费”科目,商品流通费分别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商品流通费”科目月末没有余额,不需要调帐。执行新制度后,按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设有商品门市部的企业,也可以设置“门市部商品”和“商品进销差价”两个科目,两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继续使用旧帐。
  
              三、会计报表
  企业1993年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数字,应根据年末“资金平衡表”的“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参照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
  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按下列格式编报(格式附后)。1994年起,按照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表”格式填报。在填列1993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时“1—6月”栏按照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具体说明见“表注”);“本月数”栏按照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7至12月各月份的有关数字。

  附:损益表

                 损益表
                               会工02表
  编制单位:         _年_月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 │ 1-6月 │ 本月数 │本年累计
                 │   │    │    │数
─────────────────┼───┼────┼────┼────
一、产品销售收入         │ 1  │    │    │ 
 减:产品销售成本         │ 2  │    │    │ 
   产品销售费用         │ 3  │    │    │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 4  │    │    │
二、产品销售利润         │ 5  │    │    │ 
  加:其他业务利润        │ 6  │    │    │  
  减:应交管理费         │ 7  │    │  ×  │       
    管理费用          │ 8  │  ×  │    │
    财务费用          │ 9  │  ×  │    │
三、营业利润           │ 10  │    │    │
  加:投资收益          │ 11  │  ×  │    │ 
    营业外收入         │ 12  │    │    │
  减:营业外支出         │ 13  │    │    │
    资源税           │ 14  │    │ ×  │ 
四、利润总额           │ 15  │    │    │
─────────────────┴───┴────┴────┴────


[注]上表“1-6月”栏的埴列方法说明如下:
  1.第1行按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销售--产品销售”二级科目的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2.第2、3、4行按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销售--产品销售”二级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3.第5行按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销售--产品销售”二级科目的余额填列(借方余额用“-”号表示)。
  4.第6行按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销售”科目除“产品销售”二级科目以外有关收入的二级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借方余额用“-”号表示)。
  5.第7行按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销售”科目反映的应交管理费数额填列。
  6.第10行按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销售”科目的余额填列(借方余额用“-”号表示”)。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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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乡镇企业在管理费中提取的企业发 湘地税函[1996] 1996/10/3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甘地税三[2000] 2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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