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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流[2000]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8
实施时间: 2000-1-28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36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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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底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在2001年年底前分期抵扣完毕,审批方式仍按[鲁国税流[1998]34号]文件办理。
  二、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结合2000年年审工作,认真组织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严格核实基数,为迎接总局的专项检查做好准备。基数核实情况随第一季度《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同时上报省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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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b2466   2007年12月10日 +25金币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4号,2007年9月24日)文件,该文已废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