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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审计、律师、税务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0]8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9
实施时间: 2000-5-9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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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针对目前会计、审计、律师、税务事务所(以下简称“四所”)在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全市“四所”纳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四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青地税发[1999]171号]实行。
  二、对“四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利润率(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15%,由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予以确定。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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