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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开发营业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0]15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3
实施时间: 1999-10-1
失效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6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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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地询问有关技术转让、开发营业税减免的审批问题,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273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政字[2000]63号文件及省局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应按《山东省营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首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税申请报告表,并提供技术转让(开发)合同、发票、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从事技术转让、开发的单位还需提供技术贸易许可证。
  二、技术转让、开发营业税减免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层报市(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技术转让、开发营业税减免,目前仍按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由企业提报有关资料,经省地税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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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b2466   2008年3月10日 +25金币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废止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