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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殡葬服务企业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民发[2013]9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3-7-15
实施时间: 2013-7-1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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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地方税务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殡葬服务单位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全市殡葬服务企业和个人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使用对象。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殡葬服务企业和个人(包括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经营性公墓),在提供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向接受服务方收取款项时应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管理的发票。
  二、发票申领程序。殡葬服务企业和个人应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向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殡葬服务企业和个人需要领用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并领取发票(适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10mm*139.7mm规格,属于免税范围的填开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免税”字样)。
  三、发票领取使用时间。鉴于前期我市殡葬服务企业和个人在提供服务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是财政部门管理票据,为实现两种票据使用的顺利过渡,殡葬服务企业和个人应于2013年8月30日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完善发票领用手续,并自2013年9月1日起全面使用发票。未按照前述规定按期使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发票管理其他事项。殡葬服务企业和个人使用发票,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发票监督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与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殡葬服务企业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享制度。民政部门要定期向地税部门反馈登记注册信息,并将殡葬服务企业和个人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发票情况作为年检审核条件;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殡葬服务企业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信息反馈给同级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了解行业经营情况提供依据,共同促进殡葬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15日
  重庆市民政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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