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环境保护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6-7
实施时间: 2024-7-1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区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申报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
  (一)纳税主体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为建筑工程、市政(拆迁)工程施工活动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二)计税面积的计算方法
  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计算应当遵循以下计税规则: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总建筑施工面积÷施工工期
  总建筑施工面积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施工工期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工程项目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施工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折算施工工期。
  “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确定后,在施工工期内不再改变。工程项目竣工时,应当按工程项目据实进行一次性计税,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总建筑施工面积有差额的,计税税额与实际缴纳税额不一致的,多退少补。
  工程项目竣工前因故终止履行合同,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行业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相关资料、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等确定实际建筑面积(施工面积),已计税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不一致的,应当据实计税,多退少补。
  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一)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办理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前办理跨区税源登记(跨区财产税主体登记);不同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在工程实际开工后,应当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申报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或终止履行合同之日起下一个环境保护税申报期内,计算清缴工程项目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并终止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
  以上事项均可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未按要求办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处罚、停工、终止施工等信息。对处罚信息中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未达标的,纳税人不得扣除对应的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新政办发〔2022〕1号印发)等文件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五)自治区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各相关单位将工作职责及协作机制落实到位。
  三、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为规范我区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主体。本公告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实际监测或者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的建筑工程、市政(拆迁)工程施工活动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二)关于计税面积的计算方法。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简化征管的原则,进一步确定计税面积的计算方法为:“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按照“总建筑施工面积÷施工工期”进行计算。
  (三)关于总建筑施工面积的确定原则。总建筑施工面积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对于工程项目竣工前因故终止履行合同的特殊情况,本公告关于总建筑施工面积确定原则为: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行业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相关资料、与施工项目甲方签订的合同等资料确定实际建筑面积(施工面积)。
  (四)关于征收管理。一是明确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办理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具体为: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税源信息采集前办理跨区税源登记(跨区财产税主体登记);不同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税源信息采集前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二是明确在工程实际开工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应当在工程竣工或终止履行合同之日起下一个环境保护税申报期内,计算清缴工程项目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并终止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三是明确以上事项均可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未按要求办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五)再次明晰了外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应当承担的相关职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相关问 2018/7/15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分享的通知 黑政发[2018]7号 2018/1/1
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 生态环境部财政 2021/5/1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陕 202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8/6/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 桂环规范[2019] 2019/10/2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8/2/2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 山东省地方税务 2018/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环境保护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 上海市地方税务 2018/1/1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 青环发[2018]25 20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