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财务|会计监督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调工作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1-21
实施时间: 2024-11-21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性和联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审计职能作用,推动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着力提高监督的协同性和有效性,以强有力的监督促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1.各级财政部门在制订财会监督工作计划、重点监督项目等工作时,应及时与同级审计机关沟通,并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开展财会监督的参考。财会监督工作计划印发后,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2.各级审计机关在制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印发后,及时抄送财政部门。
  3.对各级党委、政府部署的涉及财政、审计的专项核查、专项监督等有关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成效。
  4.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统筹安排财会监督项目和审计项目时各有侧重,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提升监督质效。
  5.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提升审计整改合力,着力推进问题整改。各级财政部门对审计反映的财政部门自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压实整改责任,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账销号;对本级其他部门预算管理中的问题,要切实履行财政部门财会监督主责作用,协同督促相关预算单位完成整改;对下级财政部门落实整改责任要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职责,坚持清单管理,持续督促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整改到位;根据需要,联合财政部门开展整改专项督查,推动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全面整改。
  (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6.分级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常态化开展日常信息沟通联络共享,根据需要互相提供咨询协商、业务指导、专业支持等。省财会监督协调机制办公室(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省委审计办秘书处负责省级日常沟通联络、信息反馈等具体事项,推动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调、有序衔接。市、县(区)级沟通机制,由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自行协调建立。
  7.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党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审计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并及时报送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依法依规提供审计监督所需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数据、财政收支数据、财政政策文件、财税改革资料等,为审计监督提供基础支撑。
  8.各级审计机关应将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财政资金资产资源、重大政策落实、重要改革推进及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提供财政部门。
  (三)建立线索移送机制
  9.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将财会监督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线索移交审计机关,作为加强审计监督的重要参考。
  10.各级审计机关应将审计中发现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社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等情况财政部门处理处罚权限内的事项及时移交财政部门处理。对财政部门共享的财会监督成果,深入研究分析,充分运用到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中。
  (四)建立人员协作机制
  11.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商请审计机关参与财政政策研究、财政管理制度制定、重点事项专项检查,为年度预算编制提供审计意见,也可在会商协调基础上抽调审计人员参加特定事项检查。
  12.各级审计机关在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预算执行、财政收支、专项资金、重大政策落实等审计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会商协调基础上抽调财政部门人员参与审计。
  (五)建立成果利用机制
  13.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自监督结果,将各自监督反映的突出问题、意见建议及整改情况,作为确定监督重点、制定有关政策、完善制度措施、安排预算资金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14.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加强联动,相互通报并采信预算单位内部审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检查结果,推动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发挥各自优势,增强工作合力,减少重复监督。对单位内部监督中发现并已整改到位的一般性问题,经财政或审计等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可不在专项财会监督或审计监督报告中反映。
  15.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强化系统思维,对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和倾向性问题,加强融通配合,强化综合研判,以问题整改促进治理能力提升,做到举一反三,完善制度机制,推动标本兼治,形成监督闭环。及时总结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调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在全省范围推广。
  16.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信息化系统对接,推进财会监督数据与审计监督数据汇聚融合和共享共用,推动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提质增效。省财政厅作为省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可商请省审计厅共享监督平台其他审计数据。
  三、工作纪律
  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在贯通协调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相关工作资料。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在贯通协调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和个人信息。
  四、其他事项
  各市、县(区)财政局、审计局开展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贯通协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财政厅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关于做好《关于进一步加强 2023/3/15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会计行业财会监督三年行动方 津财会[2023]8号 2023/4/14
中共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山西省注册会计 晋注会评党[202 2025/8/19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办国办印发《关 粤税协发[2023] 2023/2/16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 琼办发[2023]29 2023/9/28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财 川评协[2023]11 2023/3/14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 2023/12/26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财会 豫会协[2023]32 2023/3/28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财 鄂评协[2023]11 2023/3/3
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 202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