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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医保办发[2019]10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9-6-5
实施时间: 2019-6-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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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审计厅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财办库〔2017〕45号)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结算,是指在职职工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银行信用卡刷卡支付,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财务制度审核以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将报销费用转入个人银行信用卡上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三条 申办及终止使用。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各处室汇总,交办公室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负责与银行联系,在约定时间集中办理。在职职工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报办公室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每人只能办理一张公务卡。
  第四条 保管和使用。公务卡由单位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保管。除公务消费支出由单位报销还款外,公务卡的其他消费支出均由个人负责还款,单位不承担因个人原因引致的一切责任。公务卡遗失或损坏,由本人向发卡银行申请补办。
  第五条 额度和还款。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副局级(含)以上干部5万元,副处级以上(含)干部3万元,副处级以下干部2万元。因职务变动,经办公室出具书面证明,发卡银行调整额度。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应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和固定还款日期,详见发卡银行相关规定。使用公务卡应在免息期内按时报销还款,如因报账不及时,超过还款日期而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条 逾期还款。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委托人向办公室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审核、财务负责人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办公室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七条 强制结算目录。凡纳入以下强制结算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使用现金结算。主要是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费用,原则上只能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并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职工出差乘坐飞机、在定点饭店住宿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对因无法刷卡等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消费款项,财务核实后,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不再使用现金。
  第八条 因以下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本人负担。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刷卡交易凭条不符的;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过免息期后发生的银行罚息、滞纳金等费用;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网购机票、火车票交易凭单,可通过网络或手机下载或截图打印);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九条 现金结算范围。有下列情况,经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现金结算控制在以下范围。对困难职工、病患职工的慰问、救济支出及其他工会支出;对拥军优属慰问支出、对弱势群体的慰问和救助支出;对伤亡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补助等支出;对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支出;单位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误餐补助支出;抢险救灾等紧急支出;其他目前不能采取转账和刷卡支付方式结算的商品、劳务支出。
  第十条 公务借款。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公务借款。特殊情况下不能实行转账结算和公务卡刷卡结算的公务支出,职工可先行垫付现金,经财务审核后,将垫付的现金以及出差补助等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不再使用现金结算。若公务活动需要大额支付,超出持卡人透支额度,确需临时借款的,须经主管局领导审批,由财务将借款划入经办人的公务卡,公务结束后,持卡人应按照公务卡还款期限,办理报销手续或还款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借款结余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相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内部控制管理,职工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及时报销,避免累计。
  第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是辅助本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度,是转账结算业务的补充。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1日以后发生的公务卡消费,必须告知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消费,以避免因单位零余额账户上资金不足无法还款而产生罚息。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因公务卡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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