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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绩[202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8-29
实施时间: 2025-8-2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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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绩效目标管理的重要性。绩效目标是绩效管理的基础和起点,也是预算申报、安排、执行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绩效目标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绩效目标编制、审核、跟踪的责任分工,做到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公开、同步批复下达。指导所属单位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不断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二、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各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好编实绩效目标。在综合考虑可实现程度的基础上,从严从高设置绩效目标,突出政策和项目的主要产出、核心效果和成本控制。要加快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现绩效指标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夯实绩效目标管理基础。
  三、加大绩效目标审核力度。各部门要从严从紧开展绩效目标实质性审核,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等多维度审核绩效目标,突出绩效目标与政策目标的相关性、与资金规模的匹配度,从预算编制源头把控支出规模、投向和效能。要强化审核结果应用,坚决审减无明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置明显不合理的支出事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硬化绩效目标责任约束。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绩效目标引领和支撑作用,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推进项目实施、组织预算执行。健全绩效跟踪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健全常态化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自评,结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水平。
  云南省财政厅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突出目标导向,提高财政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效果以及相应的成本控制要求。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预算、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下达、调整、公开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等非财政拨款资金。涉及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等绩效目标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另有规定的,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按照“权责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省级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共同推进绩效目标管理,健全多层次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制定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制度体系;
  (二)指导省级部门编制绩效目标,并审核、批复、下达绩效目标;
  (三)承担省级绩效目标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及运维工作;
  (四)建立健全共性绩效指标体系。
  第七条  省级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审核、公开、调整本部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客观性、可行性负责;
  (二)对照绩效目标推进项目实施、组织预算执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三)组织指导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绩效目标,汇总审核、批复所属预算单位的绩效目标,监督其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
  (四)建立健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并做好共建共享与动态调整。
  第八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审核、公开、调整本单位绩效目标;
  (二)对照绩效目标推进本单位的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绩效目标编制
  第九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省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同步编制。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得申请预算资金。跨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省级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是预算编制的重要内容,是预算申请的重要依据,应当随预算资金报经省级部门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
  第十条  绩效目标的分类。
  (一)按预算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分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是指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反映预算安排的政策和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成本控制要求。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是指依据部门职责,按照预算收入支出全面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反映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以及成本控制要求。基本支出一般不单独编制绩效目标,纳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统筹编制。
  (二)按执行期限划分,分为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跨多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成本控制要求。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成本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当细化和量化为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成本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一级指标。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等二级指标。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二级指标。
  (三)成本指标是项目实施产生的各方面成本的预期控制范围,包括经济成本指标、社会成本指标和生态环境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
  (四)满意度指标是对预期产出和效果满意情况的描述,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群体的认可程度。
  原则上所有政策和项目均应设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涉及工程基建、运营管理、大型修缮、设备设施购置的,应当编制成本指标。直接面向社会主体及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编制满意度指标。二级指标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置。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并与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从产出、效益、成本和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可能定量表述,数据易于获取。难以量化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实现。
  (四)相应匹配。与计划期内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按照云南省分行业、分领域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指引进行编制。
  (一)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省级部门、单位结合本部门(单位)承担工作任务,按照确定中长期绩效目标、分解年度绩效目标、合理确定指标和指标值的步骤,编制绩效目标。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编制区域绩效目标,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省级部门、单位依据职能职责,结合主要工作任务,提炼形成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按预算管理级次上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与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应当相互联系、互为支撑。
  第四章  绩效目标审核
  第十四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级次依次进行审核。跨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省级牵头部门负责审核相关部门的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要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绩效指标是否属于核心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支出内容是否相关,年度绩效目标与中长期绩效目标是否相关,绩效指标与绩效目标是否相关。
  (三)适当性审核。绩效目标与资金规模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是否综合考虑厉行节约、成本控制要求。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保障绩效目标实现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绩效指标完成值是否可获取、可衡量。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程序。
  (一)省级部门审核。省级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按预算编制程序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组织对省级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指导省级部门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结果应用。
  (一)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目标审核发现问题及提出建议作为部门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绩效目标批复、下达、调整与应用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批复。省财政厅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省级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下达。省财政厅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对跨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由省级牵头部门将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具体项目,省财政厅向省级牵头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并向相关单位下达细化分解后的绩效目标。
  对分地区下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将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到具体地区或具体项目,省财政厅向省级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并向相关地区下达细化分解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
  对分期下达的据实结算等资金,可分期下达与资金相应的绩效目标。难以分期下达绩效目标的,可在下达第一期资金时一次性下达全部绩效目标并说明情况,若后续无变动,可不再重复下达。
  对未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或实行绩效目标备案管理的中央转移支付(不含财力性转移支付),由省级主管部门编制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对用于应急抢险救灾等突发性事件的资金,也应随资金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确实难以同步下达的,应当于资金下达后60日内,由省级部门报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调整。绩效目标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省级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调整调剂预算的,可随预算调整调剂流程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公开。按照预算公开要求,省级部门、单位应当公开本部门、单位绩效目标,接受各方监督。涉密部门及涉密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用。省级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年度执行中,应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动态掌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对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对实际执行严重偏离绩效目标、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应当调减预算资金或停止拨付资金。
  年度终了,应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并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制定不合理的,应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结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完善绩效目标编制、优化预算资金申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形成绩效提升的良性循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15〕344号)、《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16〕5号)、《云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审核工作规程》(云财绩〔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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