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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2025年度四川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经信企业[2025]11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25-6-30
实施时间: 2025-6-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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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列入四川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显示“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
  (二)进入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名单的,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三、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四、名单确定流程
  按照如下程序确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一)企业网上填报。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将通知转发辖区内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相关企业,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
  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登录高新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填报,并将申报材料(申报表、承诺书,见附件1)打印、签章,上传平台并提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登录高新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填报,并将申报材料(申报表、承诺书,见附件1)打印、签章,上传平台并提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申报状态显示“已审核”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不再重复申报。
  (二)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将申报生成并签章的纸质文件(申报表、承诺书)提交至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务必主动公布市县咨询电话和资料接收地址,并接收申报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资料。
  (三)市(州)审核。
  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录系统进行线上审核,同时按照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相关数据,商同级科技部门审核2025年内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商同级科技、统计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企业所属行业是否为“制造业”门类(C类)进行审核。
  商同级税务部门审核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审核企业是否为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审核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是否大于50%(不含);审核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是否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是否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根据以上程序确定名单,并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以正式文件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名单推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市(州)推荐名单(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行政区域、企业名称、发证日期和到期日期等信息)汇总后,于每月30日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财政厅、科技厅、四川省税务局,同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五、增值税加计抵减办理程序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标签维护。四川省税务局根据经济和信息化厅推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后,先进制造业企业即可申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二)加计抵减申报程序。先进制造业企业无需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在申报期内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相关提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六、注意事项
  (一)分支机构申请政策注意事项。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
  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
  (二)计提加计抵减额注意事项。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委托外部生产加工计入销售额注意事项。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文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四)企业更名、迁移等重大变化注意事项。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科技厅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统计、税务部门初审后,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科技厅、财政厅、省统计局、四川省税务局确定企业发生变更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2025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七、相关要求
  (一)动态管理。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填写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见附件3),于每月20日前按程序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其他要求。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务必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确定名单时,应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但不限于省级重点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的汇总表格(见附件2),须在表头处分别加盖同级经信、科技、统计、税务部门公章予以联合审核确认。
  联系电话: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服务处 028-86264894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产业处     028-86668923
  四川省财政厅税政处       028-86659084
  四川省统计局工业处       028-87042653
  四川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028-85093603
  联系邮箱: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服务处 scsjwqyc@163.com
  四川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hlc2281@163.com
  附件:
  1.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
  2.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5年6月30日

相关附件:
关于落实2025年度四川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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