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配合自治区认真做好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新兵办发〔2015〕37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精神,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现就兵团配合自治区做好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此次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有助于查清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研究未来人口状况及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在自治区境内抽取1607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兵团负责辖区内被抽中调查小区的全部人口的调查。
三、调查的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徙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和实施
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是一次重要的人口调查。此次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兵团统计局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协助,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积极配合自治区做好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师(市)和被抽中团场要成立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兵团调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人员选调和经费
此次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可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团场、连队、社区)人员中选调,必要时也可从社会招聘。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动员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确保调查员选配质量。开展抽样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预算管理原则,由兵师团三级共同负担,列入年度财务(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2015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