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办发〔2015〕41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
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推动美丽兵团和法治兵团建设,切实当好生态卫士,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职工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规范环境执法行为,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加强兵团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有效解决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坚决依法保护环境。
(一)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要依法全程进行监督;审判机关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二)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在全兵团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检查范围为各类工业园区中,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工业硅、棉浆粕、粘胶纤维、化工、焦化、涉重金属等废水、废气、危险废物产生工业企业,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和处置情况,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督办案件和职工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等。要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处理结果向兵团报告的同时,并向社会公开。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组织对各师(市)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如遇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兵团报告。
(三)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师(市)要将本辖区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兵团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师(市)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师(市)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师(市)要强化与地方的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四)提高环境监测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环境监测与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水平,确保监测数据及时与准确,解决环境执法工作中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使环境执法工作更加及时、科学、精准,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执法效能。
二、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执行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师(市)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审判机关落实强制措施。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
(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兵团及师(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九)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加强对师(市)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自2015年起,兵团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师(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稽查,师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师范围内60%以上的市、团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稽查,并将稽查情况在兵团、本师进行通报。
(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各方责任,加强环境法制宣传,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十一)强化领导责任。兵团各级要对本辖区内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各师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兵团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各师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十三)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加大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举办报告会议、培训班、发送宣传手册和宣传挂图等方式,向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企业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升对环境监管执法的认识,加强环境守法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出共同关注、共同支持和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十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的监督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及在兵团工作的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过程全公开。
五、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十五)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兵团及师(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具备条件的团及工业集聚区要设立专门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要对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机制。
(十六)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务)预算。
各师(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遇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兵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