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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兵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兵发〔2019〕3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9-11-7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地方性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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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已经兵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

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精神,为使兵团广大群众充分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结合兵团实际,现就做好兵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

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

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划转的国有资本应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

(一)划转范围。将兵团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划转对象。兵团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兵团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第一大股东的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

(三)划转比例。首先以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时期因企业职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基本目标,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兵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适时调整。

(四)承接主体。划转的国有股权由兵团设立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运营功能的公司作为承接主体,负责集中持有,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和运营,并接受考核和监督。

三、划转程序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其中,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不含金融企业)由兵团财政部门会同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兵团金融机构等由兵团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监督管理兵团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部门(机构)。

(二)根据经审核确认的划转方案,兵团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企业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承接主体相应办理股权划入手续,并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三)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由第一大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四)兵团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经审核确认后,兵团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企业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

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承接主体抄送国有股转持通知。

(五)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兵团财政局会同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及承接主体上报兵团。

四、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

(一)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兵团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二)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兵团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五、划转步骤

按照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划转工作。在学习借鉴中央和试点省份经验的基础上,分批划转兵团符合条件的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由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按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各师市根据兵团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师市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兵团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划转工作,统筹规划,周密安排,落实责任,有序实施。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以及承接主体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出台配套制度办法,加强对本方案执行的支持和指导,做好方案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

(二)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相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兵团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兵团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兵团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此方案待基本完成国资国企改革任务后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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