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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39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渝税函[2025]7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2
实施时间: 2025-4-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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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刘召奎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全市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强制执行中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建议》(第1139号)收悉。经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办单位研究办理,您提出的有关事项已经采纳。同时,我们认为您提出的建议对优化税收征收管理和司法财产处置,完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具有可行性和实操性。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筹重视代扣代缴事项
  我局和重庆法院部门始终秉持依法执行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执行工作合法合规。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所得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在执行过程中,若执行标的属于应纳税所得,被执行人作为支付方,依法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结合重庆实际情况,法院将严格遵循现有法律规定,积极探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于已实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被执行人,支持其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扣减请求。经审查,确认其已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将依法从执行标的中予以扣减。对尚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被执行人,可以由该被执行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向法院出具缴税通知书,法院将相关税款优先支付;也可由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提出请求后,向税务机关发送协助查询函,税务机关查证核实后向法院出具缴税通知书,法院将相关税款进行支付。执行法院可按照税务机关的缴税通知书将相应的税款予以解缴,并从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减。通过双方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畅通强制执行财产信息渠道,协助强制执行财产税款征收,确保税收的不流失。下一步,法院将加强对相关执行异议案件的指导,推动形成统一的办理标准,并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凝聚司法共识。
  二、关于健全联动机制事项
  我局和市高级人民法院自2019年起,建立了纳税人离婚判决信息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在存量住房交易时即时核验纳税人婚姻状况,及时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极大提高了存量房交易办税效率。2020年7月,两部门又在市级层面建立司法处置房屋信息交换机制,联合出台《关于确定房屋处置参考价定向询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高法〔2020〕97号),区县税务部门在收到当地法院询价需求后,2个工作日内即传递询价结果,为司法处置房屋提供参考价;在传递询价结果的同时,反馈询价房屋存在的欠税、涉税问题等,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涉税事项,房屋拍卖成交后10日内将处置价格、拍卖情况反馈给当地税务局,并协助处理相关涉税(含个人所得税)事宜。为此,税务部门为法院在拍卖环节节约评估费用,降低法拍成本,提高法拍效率,同时法院协助税务机关征收房屋涉税(含个人所得税)事宜,着力解决了不动产司法处置中税费办理的痛点、堵点和难点。2022年,两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编撰破产涉税指引,有效指导基层单位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为破产企业、管理人高效处理破产涉税事宜提供便利。“司法+税务”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双方信息共享、协同护税,切实发挥了部门精诚合作的综合共治合力,充分保障了国家税收权益,开创了互促共赢的良好局面。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司法+税务”联动协作,推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减少信息交换的流转环节,确保执行工作与税费征缴工作的无缝对接。同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法院民事强制执行与税收征管中的法律问题,确保联动机制高效运行。
  三、关于注重经验积累和推广事项
  在涉税财产强制执行中,法院进一步加强协助征收税收(含个人所得税)力度,两部门定期梳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对于需要国家层面解决的问题,我们将积极向上级税务、法院和相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同时,积极总结我市在房屋司法处置询价、法拍房屋涉税处理、存量房交易信息共享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多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与推广。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支持和关心全市税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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