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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1227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渝税函[2025]9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29
实施时间: 2025-4-29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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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兰廷春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全市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降低邮轮企业税费成本,做大我市邮轮产业的建议》(第1227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人行重庆市分行、重庆海关共同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和深化邮轮产业进项税额留抵退税政策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2022年6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将留抵退税政策适用范围由制造业等行业扩大至“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新行业,符合条件的邮轮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规定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2025年3月,财政部在《关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提出2025年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其中包括“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局作为省级税务部门,在没有上位法授权的额情况下,无权调整税收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有关方面的工作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您的意见建议。待国家具体文件出台后,我局将联合市财政局等部门,全面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加速释放政策红利,推动我市邮轮企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积极争取国家在我市改革试点船舶吨税替代邮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将邮轮企业税负控制在较低水平,为邮轮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的建议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已经相继出台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有关规定,船舶吨税是由海关部门负责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税种,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计算税款。船舶吨税是一种针对国际航行船舶的行为税,税款用于维护港口基础设施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建设维护,其税率和免税政策根据船舶国籍、用途及国际协定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是由税务部门负责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征收的税种,税款纳入国家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公共财政支出。船舶吨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的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用途等方面不尽相同。
  下一步,我局将协同重庆海关、财政等部门,认真开展分析研究,立足重庆实际,适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您提出的建议,积极争取国家在我市改革试点船舶吨税替代邮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的建议。
  三、关于进一步清理邮轮企业税费性质、减少重复征税或不必要征税、将邮轮企业税负控制在较低水平等建议
  (一)关于邮轮企业提供旅游服务的,可选择差额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两个方面。景点门票的销售对象一般为实名制个人,属于上述规定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部分景点门票第一道门票收入免税,也属于上述规定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因此,按规定邮轮企业对于该部分支出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8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因此,邮轮企业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可选择适用差额征税政策,从而避免景点门票抵扣凭证取得难,导致缺少进项税额的问题。
  (二)关于邮轮企业购进农产品的,可按规定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邮轮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上述规定,进行计算抵扣。具体适用时需要注意前述文件限定取得发票的类别,如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则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议邮轮企业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合法合规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西部大开发等条件的邮轮企业,也可依法申报享受对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当前我国18个税种,除消费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个税种外,都已经实现立法。对于减少邮轮产业重复征税或不必要征税属于中央事权,地方层面无法直接作出决定,需待国家层面调整相关法规制度。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邮轮产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争取国家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税制设计。同时,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动邮轮企业综合税负进一步降低。
  四、关于清理邮轮企业各类费用收缴方面的建议
  2000年以来,我市建立并实施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和《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市财政局每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全市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明确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目录清单中的项目和标准开展收费,清单之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截至目前,我市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9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全部为中央立项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实行中央一级管理。
  五、关于降低邮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的建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地方无权减免和调整残保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我市秉承不额外增加包括邮轮企业在内的用人单位费用负担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限,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设定为1.5%。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将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监督检查,积极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我市邮轮产业高质量发展。
  六、关于出台支持邮轮企业发展的普惠性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提高融资便利化水平,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同时探索创新融资租赁或金融租赁风险补充基金等方式,拓宽邮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邮轮企业把握邮轮经济快速增长趋势,进一步拓展市场、做大做强的建议
  近年来,市委金融办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成长多元融资,截至2024年底,已向69家机构提供中小微企业10.76万户,新投放贷款4308.3亿元,帮助企业实现更快速、更稳健的发展。人行重庆市分行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包括邮轮企业在内的文旅产业的金融支持,联合市文化旅游委出台《重庆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从用好用足货币政策工具、持续加大文旅产业信贷投放、增强文旅金融服务专业化能力等8个方面发挥政策合力;建立文旅企业(项目)政银企融资对接机制,联合市文化旅游委常态化梳理数字文化、景区运营等经营主体和项目需求清单,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精准对接,截至2024年末,累计为88户文旅企业发放贷款120亿元。同时,推动贷款利率稳步下调,2025年2月,我市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为3.20%,较去年同期下降50BP。
  下一步,市委金融办将进一步完善统筹协同机制,持续推动中小企业多元融资发展,推动金融机构主动“问需于企”“送资于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贷尽贷”“能贷快贷”。人行重庆市分行将持续指导金融机构提高融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推动邮轮企业融资成本下行,支持邮轮企业做大做强,助力重庆市邮轮产业高质量发展。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支持和关心全市税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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