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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1225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渝税函[2025]8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16
实施时间: 2025-4-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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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刁雪梅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全市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监管的对策的建议》(第1225号)收悉,经与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涉税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议
  近年来,重庆市税务局协同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持续健全打击治理网络短视频、直播带货乱象会商研判、线索移交、联动处置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查处直播带货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组织开展网站直播平台专项整治,累计排查属地电商平台相关主体1758户次,排查短视频、直播带货MCN机构28个,账号944个,约谈整改MCN机构1个,下架App19个,关闭账号6114个。二是利用大数据监测及时研判发现异常情况、可疑企业,并依法及时查证涉税违法犯罪人员的真实身份、经营场所、住所等信息,精准打击网络直播行业涉税违法犯罪。三是完善直播行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对风险等级较高、疑点问题较多的重点人员,制定“一人一策”的风险应对办法,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深入递进式约谈辅导,督促其按期整改。2022年以来,重庆税务及有关部门累计对超过300名文娱领域(包括网络主播人员)等重点人员开展核查辅导,累计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超2.6亿元,并对个别情节恶劣人员进行了公开曝光,进一步提高了网络主播纳税遵从度,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拓展网络主播涉税数据获取渠道,丰富风险应对手段,加强网络主播涉税问题监管。
  二、关于“完善直播行业税收制度”的建议
  重庆市税务局认真落实直播行业相关税收文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升直播行业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针对收入定性问题,重庆市税务局统一全市税务部门执法口径,细化直播打赏、带货佣金、平台分成、广告费等不同类型收入的具体定性标准,根据主播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业务实质进行判定,据此确定个人所得税税目,堵塞因税目判断混乱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针对跨区经营问题,重庆市税务局建立完善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沟通协作机制,通过加强沟通协作,促进信息共享、监管互动、经验互鉴,实现对直播行业监管联动,有效防范各地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管不力现象。针对优惠政策落实问题,重庆市税务局健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重点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方面加强辅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网络主播或从事网络直播的经营主体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广大网络主播充分认识理解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纳税人因对税收政策的误解而造成错误申报等情况。
  三、关于“提高涉税风险重视程度”的建议
  重庆市税务局协同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采取多项措施,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从业者的税收风险意识。一是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加强涉及网络直播行业打击成效的宣讲,适时曝光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促进行业自律。二是统筹重庆日报网、第1眼、华龙网、上游新闻等市属重点网络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常态化开展网络短视频、直播合法合规知识宣传普及,刊发转载相关稿件942篇(条)次,总阅读量3110万人次。三是开展“互联网+故事”系列普法活动,加大《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直播账号主体恪守法律法规。四是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加强引导,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探索建立平台与主播约束关系机制,对违法违规的网络主播定期公布,引导各平台联合抵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五是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信用建设的通告》,规定自2024年2月23日起,依法将自然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纳入对应主体的《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并在评先评优、贷款、保险等领域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通过加强个人所得税信用建设,进一步丰富了对包括网络主播在内自然人的税收管理手段,构建起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完善个人所得税信用体系,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举措,营造公平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支持和关心全市税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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