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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审计局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审发[2024]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9-3
实施时间: 2024-9-3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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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机关各处室:
  《沈阳市审计局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审计局
  202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审计局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行为,保障全市审计机关正确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的审计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处罚的幅度等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本办法仅对《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予以了规范,审计机关行使其他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可以参照有关的实施标准执行。
  第五条 市审计局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适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
  第七条 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程序:审计发现法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违规事实——对照本办法审计人员拟议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审计组长复核——审计组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审计处罚建议——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我局法规处进行法制审理——审计业务会集体讨论--重大违规处罚举行审计听证——审计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 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裁量基准制度。我局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审计处罚裁量基准,明确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
  第九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审计执法具体情况,设定以下四种裁量情形: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和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第十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审计处罚: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纠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轻微、违法金额较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予以纠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动自查,并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纠正的;
  (二)因违法行为曾受审计或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在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对审计人员、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截留、挪用或侵占民生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六) 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反党纪政纪或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处分和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我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获取相关的、充分的审计证据,对违法行为建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必要的理由。经业务处复核后,法规处对拟作出的审计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
  第十四条 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通过审计机关大型业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实行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内部监督制度,通过业务处复核法规处审理、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形式对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存在明显不当的,应当按照有关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我局在实施审计处罚时,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沈阳市审计局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见附表)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审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沈审办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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