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师所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5-4-18
实施时间: 2025-4-18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注册会计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的决策部署,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净化注册会计师队伍,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常态化治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1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38号)的有关规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现就做好全省202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方便会员。2025年年检实行网上检查,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省市注协均在年检系统中操作,需提供书面说明资料的,可通过拍照上传或邮寄方式进行,实现年检“零跑腿、不见面”。
  (二)分级负责。本次年检由省注协总审,各设区市注协(以下简称市注协)负责本地区年检初审,省直管所年检由省注协直接负责。
  (三)属地办理。设有分所的事务所及其省内分所、省外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分别由所在地注协负责初审。
  二、年检对象
  (一)截至2024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关系在我省的注册会计师均应参加本次年检。其中,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作为重点,进行实地检查:
  1.2024年新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及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2.2024年受到信访投诉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在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3.70周岁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4.在2024年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
  5.2024年转所2次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6.2024年跨省转入的注册会计师;
  7.被“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库随机抽中的注册会计师;
  8.曾经存在挂名执业行为的注册会计师;
  9.提供的年检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10.省、市注协认为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形。
  (二)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以个人名义申报年检,并在年检系统中上传相关材料。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2024年12月31日以后办理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原转出事务所(含外省市)参加年检。
  2024年1月1日前注册,但未通过2024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报本次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资格合规性。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和手机号码等重点信息,确保其完整准确。
  2.履行会员义务情况。主要包括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和会费交纳情况。
  3.是否存在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刑事处罚、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等情况。
  (二)执业行为规范性。
  1.是否专职执业。对于注册会计师的不专职执业行为,结合社保参保证明、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签订、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业务工作底稿等开展检查。
  2.是否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年检程序
  (一)事务所自查
  各事务所应认真自查是否存在挂名执业、非专职执业、已离职、受到刑事处罚、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已去世或者已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等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填写《2025年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自查报告表》(附表1)、《数据查询授权书》(附件10),如存在上述情况的注册会计师,请填写《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2),并上交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印章。如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待注销批复后,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系统中“会员服务—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模块申请非执业会员登记。
  (二)系统信息更新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在年检提请前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更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相关信息。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与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cmis.cicpa.org.cn/)已实现对接,更新后的数据将同步至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推广注册会计师证书电子证照工作有关精神,请未上传证件照的注册会计师,按要求补充完善照片信息。
  (三)年检提请
  2025年年检采用网上检查方式进行,年检数据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2024年12月31日时点数据为准。
  注册会计师本人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或微信小程序提交年检申请,具体操作详见省注协网站“下载专区”的“年检系统操作手册”。注册会计师可通过扫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微信服务号二维码找回登录密码。


  1.被省注协要求解释、说明信息的,注册会计师本人应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事务所应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注协。市注协统一汇总后报送省注协,省直管所的注册会计师直接报送省注协注册科。
  2.事务所登录系统,在“年检”模块中对注册会计师提请的年检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提请,同时根据要求填报相关附表信息。
  3.市注协核对被重点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个人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业务工作底稿,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省直管所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直接审核。
  4.省注协对全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进行审核。
  5.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登录系统查看年检通过二维码,并根据需要打印粘贴于注册会计师证书上。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一)未申报年检的;
  (二)未按照要求填报资料,或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注册会计师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六)无正当理由,人事档案未由所在事务所委托人才市场或其他相关机构管理,或社保关系不在所在事务所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七)省注协认定的其他情形。
  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暂缓通过年检文件发布之日起,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同时将本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上交所在地注协。在暂缓通过年检事由消除后,应申请补办年检。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将本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上交所在地注协,省注协将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注销其注册会计师资格。
  七、年检要求
  (一)突出行业诚信特点,实行承诺制
  为突出行业诚信,实行承诺制年检,受检注册会计师需如实填报年检信息,并对所填信息负责。一旦查出承诺不实,省注协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注册会计师承诺不实的情况进行公开披露;
  (2)记入诚信档案;
  (3)注册会计师所在事务所的所有注册会计师在次年年检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省注协年检工作举报电话:025-83633934、83633935,邮箱:jszc@cicpa.org.cn。
  (二)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职责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对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省注协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规定,对相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进行惩戒。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所在事务所应予以报告。
  设有分所的事务所应对管理的省内分所的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市注协职责
  各市注协应及时布置年检工作,严格审查会计师事务所申报的检查材料,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个人纳税证明、工资清单、业务工作底稿等,将省注协提供的需要解释、说明的信息告知相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本人,对本地区事务所的填报工作进行辅导,对事务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检查意见。
  八、时间安排
  (一)注册会计师应于2025年4月21日至5月16日,填报个人年检信息。
  (二)各事务所应于2025年5月30日前,提交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信息及相关附件。
  (三)各市注协应于2025年6月20日前,审核年检信息及相关材料。
  (四)省注协将于2025年8月31日前公布通过年检、暂缓通过年检和没有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并在10月31日前完成暂缓通过年检注册会计师的补办检查手续。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可登录年检系统查询、打印通过年检的二维码。
  九、报送资料
  (一)事务所报送以下资料:
  1.2025年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自查报告表(附表1);
  2.2025年事务所申请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3);
  3.2025年事务所申请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4);
  4.2025年事务所申请不予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5);
  5.全所注册会计师数据查询授权书(附件10);
  事务所应将以上材料一式2份及EXCEL格式的电子档报送市注协,省直管所将以上材料一式1份直接报送省注协。
  (二)各市注协向省注协报送以下资料:
  1.本条前款所述事务所报送市注协相关资料各1份;
  2.2025年市注协初审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6)1份;
  3.2025年市注协初审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7)1份;
  4.2025年市注协初审不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8)1份;
  5.2025年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附表9)1份;
  年检相关附表可在省注协网站的“下载专区”下载。
  十、其他事项
  1.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年检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省、市注协可根据情况要求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2.事务所在报送年检资料前,应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信息进行仔细核对,对不一致之处应进行修改完善,无修改权限的信息报送市注协。市注协统一汇总后报送省注协,省直管所直接报送省注协。
  3.附表中所有时间均以“XXXX(年)-XX(月)-XX(日)”格式填写;所有报送材料纸张类型均为A4纸。
  4.附表中的“主要负责人”指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
  5.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由分所单独报送年检资料,已经总所相应授权的分所只需在相关资料上加盖分所公章,否则应由总所和分所共同加盖公章;总所只负责本部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工作。
  6.《年检系统操作手册》可在省注协网站的“下载专区”下载。
  联系人:臧慧、丁亚南,电话:025-83633934、83633935;邮箱:jszc@cicpa.org.cn。
  附件:
  1.2025年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自查报告表(附表1)
  2.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2)
  3.2025年事务所申请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3)
  4.2025年事务所申请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4)
  5.2025年事务所申请不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5)
  6.2025年市注协初审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6)
  7.2025年市注协初审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7)
  8.2025年市注协初审不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8)
  9.2025年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附表9)
  10.数据查询授权书(附件10)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4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9.xls    
附件10.数据查询授权书.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 2009/12/25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重庆市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 2020/3/31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注册会计师任 内注协[2024]29 2024/4/3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注册会计师 桂会协[2022]30 2022/4/29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黔注协[2024]14 2024/4/1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鄂注协发[2023] 2023/3/28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晋会协[2012]3号 2012/1/6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2014/12/24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 粤注协[2018]13 2018/1/9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 皖注协[2017]1号 20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