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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招考[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就[2024]30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9-29
实施时间: 2024-9-29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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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各在沪央企,各高等学校:
  经研究,现就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招考(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本市当年度公务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基层工作经历等情况选择报考相应类别的职位。
  二、本市事业单位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应一并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2年内(含毕业当年度)未落实编制内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
  三、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在沪央企在开展校园招聘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将校招岗位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2年内(含毕业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若在沪央企由其总部统一招考的,从其规定。
  四、应届毕业生身份认定以本人毕(结)业证书落款年度为准(不含跨年结转毕)。
  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中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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