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税发[2021]6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6-25
实施时间: 2021-7-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8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试点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以下称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总成交价款中划出或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原则上保持划出或计提方式不变。除财政部相关划转文件和本通知规定外,划转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征收机关
  划转后,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实行属地征收,由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海岛所在地的各县(市、区)税务局(以下称县税务局),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应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三、受理渠道
  自2021年7月1日起,省财政厅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不再办理划转后所属期的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缴纳业务,改由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受理缴纳义务人和代缴单位的缴费业务。
  四、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部门与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海岛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合同等文书,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有其他确定应征费款情形后,应当通过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填写《费源信息表》等方式,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推送费源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等渠道反馈给相关部门。
  五、征缴流程
  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征缴参照财综〔2021〕19号文所附流程图办理,土地闲置费征缴按照本通知所附流程图办理,并对部分事项补充明确如下:(一)缴费通知。县税务局在接收到四项试点划转收入费源信息后,应当及时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涉及分期、逐年缴纳的,应按期出具通知书。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中注明缴纳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方式等内容。(二)代缴申报。属于按照规定向竞得人、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抵作土地价款、使用金的,由收取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交易、财政等部门作为代缴单位,代竞得人、受让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三)优化服务。持续精简流程,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不断提高办理效率,切实便利缴费人,特别是对自然人补缴土地价款、缴纳海域使用金等缴费事项,市、县税务局应当与不动产登记、海洋管理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确保“无感”划转。
  六、票据使用
  税务部门征收划转后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七、退库管理
  四项试点划转收入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县税务局申请办理,县税务局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土地闲置费退库按照本通知所附流程图办理。
  八、欠缴处理
  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县税务局负责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效衔接、欠缴费款及时入库。
  九、平稳试点
  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时间紧迫、责任重大,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协同共治合力。市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划转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土地闲置费征缴流程图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21年6月25日

相关附件:
土地闲置费征缴流程图.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 2023/9/26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粤财规[2024]1号 2024/7/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皖财资环[2021] 2021/7/1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豫财综[2021]39 2021/12/10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 2021/12/22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 藏财税[2021]20 2021/7/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 粤财规[2019]3号 2019/7/1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21/7/1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 大财农[2011]35 201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 桂财综[2016]49 2016/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