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2-29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9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结合兵团实际,现将兵团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职责划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将阿拉尔市、铁门关市、图木舒克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五家渠市、石河子市、北屯市、昆玉市等9个市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兵团本级、七师、九师、十一师、十二师、十三师,以及一师、二师、三师、四师、五师、六师、八师、十师、十四师在上述9个市辖区外的团场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仍由水利部门负责;七师、九师、十二师、十三师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仍由人防部门负责。
  二、9个市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由水利部门和人防部门分别负责。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9个市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9个市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五、9个市的税务部门要加强与水利、人防等部门的合作,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六、9个市的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水利、人防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款等信息。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12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22/12/14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中国 闽财税[2022]12 2023/1/1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 藏财税[2023]3号 2023/1/1
河北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缓缴涉及企业 2022/10/20
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试行] 2024/1/2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 渝财综[2022]53 2022/12/30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 粤税发[2025]13 2025/2/18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河南省省 豫财非税[2010] 2011/1/1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 皖价费[2014]16 2015/1/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