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其他行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会函[2020]90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0-6-4
实施时间: 2020-6-4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077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实施企业培育行动,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个转企[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指导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现就相关会计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对“个转企”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免费会计业务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计业务咨询和指导服务。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指导“个转企”企业建立会计机构或配置专职会计人员。“个转企”企业如不具备建立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可引导采取代理记账方式开展财务会计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可视实际和财力状况,通过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方式为“个转企”企业提供1年以上代账服务。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指导“个转企”企业依法依规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督促“个转企”企业依法缴纳税款。
  五、依据相关法律规章,指导“个转企”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六、鼓励各地在“个转企”会计服务工作中,扩展工作思路,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个转企”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升企业的价值创造力。
  2020年6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辽国税发[2006] 2007/1/1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20/10/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 京国税发[2007] 2007/5/30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下调个体工商户定额的通 国家税务总局黑 2020/7/1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 云南省财政厅国 2022/1/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 2004/1/20
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 国资厅财评[202 2020/5/2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 津国税征[2007] 2007/10/12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 苏工商注[2013] 2013/8/6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 20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