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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注册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办市[2020]19号
发文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0-4-28
实施时间: 2020-6-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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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根据《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为规范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的注册执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可向我部申请注册。已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的,可在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换发我部发放的注册证书,换证后原注册证书失效。
  二、上述人员向我部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并通过我部门户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中“在线申报”栏目免费下载相应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取得内地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申请在内地注册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四、对于已启动执业的专业,在内地注册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的执业要求与同专业内地注册人员一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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