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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医保发[2020]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3-6
实施时间: 2020-3-6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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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下同)单位缴费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继续执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自2020年3月至12月降低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2020年2月至6月,各市根据施行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降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的差,进一步降低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费率。
  二、各市阶段性降低费率要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预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降费率政策范围。各市已征收的降低费率部分费用,尊重参保单位意愿,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统筹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由各市自行解决。
  三、各市要确保待遇支付。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和缓缴医保费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正常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和2020年基金预算,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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