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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9-12-31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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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实施工作,引导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便捷、准确报告投资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在线提交初始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变更、住所未变更但所在特殊经济区域变更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等无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时,只需填报变更事项,其他未发生变更的事项无需重复填报。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的企业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五、初始、变更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7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应根据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如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发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变更事项,但尚未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2020年1月31日前仍可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网址:wzzxbs.mofcom.gov.cn)办理备案。
  2020年1月1日起设立或发生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只需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本公告的要求报告投资信息。
  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在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填报提供具体指导。
  八、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初始、变更和年度报告表见本公告附件。
  九、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件:
  1.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
  2.外商投资年度报告表
  商务部
  2019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
1. 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docx    
2. 外商投资年度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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