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医保[2019]12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12-26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80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医疗保障中心、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各用人单位: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2019〕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一、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我市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5%,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上述人员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原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不参加生育保险。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原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 劳社部发[2006] 2006/6/22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 京劳社医发[200 2009/1/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 鲁人社字[2023] 2024/1/1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杭州市生育保险参 杭医管[2011]58 2012/1/1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进混合所 赣劳社医[2004] 2004/6/17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 2015/9/1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 赣劳社医[2005] 2005/5/2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湘政办发[2022] 2022/3/4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七部门关于 川医保规[2022] 2023/1/1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 浙医保办联发[2 202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