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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委会[2019]50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12-18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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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为优化贸易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印送你署,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
  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一) 最惠国税率。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859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7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见附表1)。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五步降税(见附表2)。
  (二) 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见附表3)。
  (三) 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协定税率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我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智利、格鲁吉亚、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我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见附表5)。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2.除赤道几内亚外,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其他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赤道几内亚停止享受零关税特惠待遇。
  二、出口关税税率
  自2020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见附表4)。
  三、有关实施时间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
  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2.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3.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4.出口商品税率表
  5.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 

相关附件:
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    
2.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pdf    
3.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pdf    
4.出口商品税率表.pdf    
5.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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