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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9-11-27
实施时间: 2019-12-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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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批改为备案”2项
  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二、“实行告知承诺”1项
  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三、“优化审批服务”12项
  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相关改革事项详细改革信息见附件,办理过程中的具体业务问题,请拨打海关热线:12360。
  以上改革试点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3.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涉及公共场所)
  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5.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涉及食品、饮用水)
  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7.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8.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9.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10.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11.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12.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13.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14.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1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27日

修正:

附件详见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71639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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