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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6-27
实施时间: 2019-6-27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47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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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提升我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质效,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网络备案和银行线上查验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
  二、备案方式
  (一)电子税务局备案
  备案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简称电子税务局),选择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填写合同项目等备案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备案人持编号(电子税务局通知短信或业务办理成功页面截图)前往付汇银行。银行通过电子税务局查验备案信息,确认无误后打印加盖电子签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付汇。
  为进一步确保网络备案的安全性,电子税务局在数据库校验的基础上设置二维码认证功能。备案表使用方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宁波税务APP等软件扫描显示备案表电子文件。
  (二)办税服务厅备案
  备案人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提交有关文件规定的资料,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结,并出具加盖公章的纸质备案表。备案人持纸质备案表前往付汇银行。银行通过电子税务局查验备案信息,确认无误后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付汇。
  三、注意事项
  (一)付汇银行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业务。
  (二)为提高备案支付效率,备案人应确保提交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扫描件等信息真实、完整、清晰。
  (三)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备案表未通过查验被银行退回的,可直接在电子税务局重新备案。
  (四)电子税务局办理并已通过银行查验的备案表,以及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备案表,如在付汇前发现存在差错需要更改的,备案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情况说明,申请作废后重新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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