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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关于调整凌河保护区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分成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6]59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0-1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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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锦州、阜新、朝阳、盘锦、葫芦岛市财政局、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凌河保护区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凌河保护区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省、市分成比例,即修改《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财非〔2011〕601号)第八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收入大、小凌河干流实行省、市级5:5分成,支流实行省、市级2:8分成。市、县级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由市级财政部门、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自行确定,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备案。
  二、其他事项继续执行“辽财非〔2011〕601号”文件规定。
  三、上述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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