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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1999]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1999-1-18
实施时间: 1999-1-18
失效时间: 2006-7-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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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8)63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和财会字(1998)66号"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问题解答》)"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企业均应按照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执行范围,按《问题解答》的规定贯彻执行。
  二、关于"五、《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的解答(五)接受捐赠资产、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投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的处理,所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均自1998年1月1日起按本《问题解答》的规定处理,我局沪财会(1998)37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的内容与本《问题解答》有不一致的地方,均按本《问题解答》执行。
  三、关于会计报表
  (一) 关于"现金流量表"
  l、在1998年度"现金流量表"中已设置而在《问题解答》中涉及取消的项目,应空置不填。
  2、在《问题解答》中涉及修改的项目,应在相应的项目中,自行按本通知规定作相应调整(例如,应将会股地年03表中第l3行"文付的增值税款"项目改为"交纳的增值税款");涉及的表内勾稽关系、表表勾稽关系和报表编制说明中的相关项目填列口径,也应作相应调整。
  3、在补充资料部分,将"待摊费用摊销"项目改为"待摊费用的减少(减;增加) "项目;将原"增值税增加净额"项目改为"预提费用的增加(减:减少) "项目。
  4、外商投资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用现金发放给职工时,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经营活动中的"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和"购建固定资产、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在补充资料中,将上述支付的职工奖福基金中列入经营活动的部分,同时在"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 "项目反映。
  (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编报的"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根据《问题解答》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相关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对l998年度"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的资本公积有关项目按规定作如下调整:
  1、将l2行"资产评估增值"项目改为"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2、将13行"接受捐赠实物资产"项目改为"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3、将l5行"投资准备"项目改为"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4、增设"股权投资准备"项目(l5一l行)、"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项目(15一2行)、"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项目(15一3行)和"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项目(l5-4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调整和增设的项目,可在用计算机编制报表时予以调整;未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增设的项目在会计报表中无法反映的,应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进行披露。
  请速布置所属单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财会字(1998)63号文件
    附件2: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文件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6]53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7-26
实施时间:200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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