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租赁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商流通函[2016]9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6-3-17
实施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租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厦门市、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支持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行业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促进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现就天津等4个自贸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以下称560号文),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负责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试点企业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参照560号文执行。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外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范围企业名单,与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名单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试点企业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各项信息,并对企业上报信息及时审核;每月末要将新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的基本情况报送商务部,同时抄送税务总局;每季度要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商务部,同时抄送税务总局;要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商务部和税务总局。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充分发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五、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及时、准确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信息,按时交纳各种税款。对在会计年度内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取消其试点资格。
  六、为便于加强监管,对于按照本通知要求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应当按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报试点现行规定重新申报确定试点资格。
  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试点确认办法或流程,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商务部  税务总局
  2016年3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布〈港澳 2022/10/31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 国发[2013]51号 2013/12/21
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 国函[2024]168号 2024/11/8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27号 天津海关公告20 2015/6/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广西] 自由贸 桂市监规[2023] 2023/6/26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 沈政发[2017]49 2017/10/6
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流通发[2013] 2013/10/1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 津市场监管审批 2015/4/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 桂政办发[2016] 2016/12/28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