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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1997]55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12-5
实施时间: 1997-1-1
失效时间: 2009-8-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6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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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罚款、补税问题
  为了使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正确贯彻执行市局京地税企(1996)5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现重申:
  1、企业虚报亏损是指多报亏损。即: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2、企业多报(虚报)亏损的罚款依据
  企业多报专亏损,主管税务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税务机关对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按法定税率(33%)计算出相应的税额,以此作为罚款依据。
  3、查出企业多报(虚报)亏损如何补税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减其亏损额后,如仍然亏损,不补税;如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税。
  二、关于经有关部门认证取得减速免税资格的新办企业减速免税期限问题
  凡需经过有关部门认证,方可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新办劳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新办一年内取得认证资格的,可按规定期限享受减速免税;新办一年后取得认证资格的,从取得认证资格之日起,享受剩余期限的减免税。
  本条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库期限问题
  纳税人应于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并预缴纳月份或季度所得税款;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并缴纳全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于年度终了次年的2月底前汇缴全年税款。
  四、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收费有关财务及税收处理问题
  根据市政府第65次市长办公会决定,对本市使用人工煤气置换成天然气的用户收取一次性置换费。现将置换费有关财务及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1、民用户产权单位、公福用户支付的室外中、低压管线费以及室内置换工程费,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允许税前扣除;行政、事业社团单位列入“公务费”目级科目中“其他公务费”节级科目,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2、市天然气公司、市煤气公司收取置换费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对置换过程中新形成的固定资产,视为捐赠资产,作增加企业“资本公各”、“固定资产”处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9]21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13
实施时间:200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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