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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企业所得税季度预征工作[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0]52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5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4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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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工作,保证预征质量和税款均衡入库,加强税源监控,简化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季度预缴、预征的工作程序和手续,突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管改革总体方案提出的“简捷高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税征管工作实践,现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征工作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全市所有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统一实行按季预征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按月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国有企业仍可继续实行。
  二、简化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工作:
  (一)简化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指标项目,试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其格式详见附表。
  (二)经市局审批,季度预征仍维持现行办法的区县局、分局,其纳税人季度、年度申报仍使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表体项目的填报说明
  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应税收入净额。
  第2行“利润总额”,实行自核自缴的纳税人填写本期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实行纯益率征收的纳税人根据计算所得填写,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税务机关核定的纯益率
  将“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第2行“利润总额”
  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计算所得填写,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净额-分摊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将“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第2行“利润总额”
  第3行“适用税率”:按纳税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的比例税率。两档优惠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批准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或批准的税率。
  第4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按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直接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填入“应纳所得税额”
  第5行“期初未缴所得税额”,根据纳税人上年12月末应缴而未缴的所得税额填写。多缴的应以“-”表示,年度中调整期初数的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写。
  第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内批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第7行“查补以前年度税额”,填写申报所属期内查补入库的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额。
  第8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累计已经缴库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9行“本期申报延交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缓交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10行“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即
  10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即申报当期填开税票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三、上述规定适用于企业的季度预征工作,此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市局京地税企[1999]630号《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施行。
  附: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9]21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13
实施时间:200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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